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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0-05-08       发布者:2010-05-08       浏览次数:

就业政策

1、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原则

(1)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保证就业工作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2)兼顾国家、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诸方利益,坚持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经济调控相结合,合理调控毕业生的就业方向。

(3)贯彻科教兴国和科教兴粤的战略部署,引导师范专业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动员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贫困、边远山区就业,到祖国西部地区建功立业。

2、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形式和办法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形式和办法是:必须在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

范围内,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通过双向选择,由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三方签定就业协议书,上报省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列入全省就业计划后,由学校统一派遣。

3、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

指导和服务。”高校在就业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开展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3)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4)收集和公布人才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全日制毕业生的就业推荐活动;

(5)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和档案寄送;

(6)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7)负责校内毕业生信息的输入管理;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毕业生在就业过程的权利

(1)了解国家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向就业工作机构和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并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3)获得用人单位及其人才需求的有关信息;

(4)获得就业工作人员的客观、公正的评价;

(5)在国家就业政策和学校就业工作规范规定的范围之内以及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参与公平竞争,选择用人单位;

(6)用人单位违约后,可重新选择用人单位或要求重新调配;

(7)依法对就业工作进行监督,对就业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批评、检举、揭发的权力。

5、毕业生在就业工作过程的义务

(1)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

(2)接受学校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3)服从学校就业工作安排和管理,完成有关任务或事项;

(4)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情况;

(5)遵守择业道德和校系就业工作纪律;

(6)履行就业协议;

(7)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文明离校。

6、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育部)

(3)省教育厅每年制定的《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4)学校制定的年度就业工作意见或决定。

7、 毕业生生源地的确定

答:毕业生入学前的家庭户口即父母户口所在地为毕业生的生源地,如入学后父母工作变动,家庭地址变迁者,由新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户籍证明,可以将毕业生家庭所在地的新址作为毕业生的生源地。

8、大学生毕业后的选择

首先,绝大部分同学会选择积极就业,顺利走向社会;其次,不少同学也会考虑继续深造,如出国留学、继续攻读高一级学历等;还有的同学勇敢地选择了自主创业,不仅自己就业,而且带动了同学就业;值得一提的是,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号召,奔赴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到西部去建功立业,正成为越来越多的毕业生的选择,有的选择长期扎根,有的选择参加青年志愿者计划到西部服务一到两年,因为那里有提升自我、实现人生理想与价值的广阔舞台。

9、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了鼓励应届大学毕业生到祖国的西部地区、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

首先,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其次,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第三,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志愿者,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并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为鼓励毕业生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到西部去建功立业,砥砺成才,对参加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还实行了以下鼓励性政策:

(1)授予支援西部优秀毕业生称号。

(2)服务期间,享受学校每月700元的生活补贴,学校统一为参与志愿服务的学生购买人身保险并每年报销一次往来路费。

(3)服务期间,由学校联系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4)服务期满、表现优秀者,学校向社会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10、 自主创业将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答: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其提供所有的人事代理。

11、 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免交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来看: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2、 跨省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能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答:1.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2.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

13、 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

答:(1)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毕业当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原则上将关系迁回生源地,不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也不列入就业率统计。

(2)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广东省大学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申请表》,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从2002年11月起,自费出国的高校学生不用再交纳教育培养费。

(3)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不参加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不能申请暂缓就业。

14、 “结业”或“肄业”的学生就业手续怎么办理?

答:根据广东省、高教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粤计文(1988)709号”文件的规定:从1989年起,结业生不再列入分配计划。派遣前,学校可在其来源地作一次性推荐,国家不再安排工作,并将其户口转移到来源地自谋职业,自毕业生派遣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来源地范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发给派遣证明,但是注明是结业生,逾期不再办理。肄业生离校后,学校不予推荐和安排工作,如被录用,待遇由录用单位决定。

15、 校就业指导中心服务简介

答:校就业指导中心是隶属于校学生处的就业指导与服务的专门机构。

服务理念: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企业用人和学生就业创造绿色通道,架起学生、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在坚持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下,力求做到毕业学生能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主要功能:面向社会各界,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媒体和手段收集并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同时,面向所有学生开展职业和就业辅导,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和创造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

高职院校就业指导工作体系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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